我省开展建筑工程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

我省开展建筑工程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网 上传:2024-05-11 浏览:611 选择字体:[--]

  为大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动智能建造技术在工程项目中的应用,5月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在全省开展建筑工程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引领带动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

  通知明确了具体申报条件:

  智能建造技术方面,申报单位对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智能建造技术目录(第一版)》,围绕智能设计、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建造设备装备、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智慧运维等方面开展智能建造相关技术应用。

  智能建造试点企业方面,要求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智能建造水平处于本行业、本地区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智能建造相关技术、装备、系统、软件、平台等无知识产权纠纷。

  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方面,应为2024年新开工或在建的房建、市政项目,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管理等建造全过程应用BIM技术。具有智能建造技术应用亮点突出、预期成效显著等特点,在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质量安全管控等环节充分应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筑机器人等技术,实现数字化设计和进度成本分析控制、信息化质量安全管控、建筑机器人作业等,提高工程质量效益。具备实施试点项目所必需的组织、人才、资金等保障。

  申报智能建造试点企业、试点项目,填写有关申报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择优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审查、现场核查和在厅网站上公示、公布等工作。对于示范引领作用较强、试点经验参考价值较高的,在全省推广,推动智能建造工作取得实效。

  详情可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厅发文件”栏目,在《关于开展河北省建筑工程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查看。

  为大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推动智能建造技术在工程项目中的应用,5月8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在全省开展建筑工程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引领带动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

  通知明确了具体申报条件:

  智能建造技术方面,申报单位对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智能建造技术目录(第一版)》,围绕智能设计、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建造设备装备、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智慧运维等方面开展智能建造相关技术应用。

  智能建造试点企业方面,要求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智能建造水平处于本行业、本地区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使用的智能建造相关技术、装备、系统、软件、平台等无知识产权纠纷。

  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方面,应为2024年新开工或在建的房建、市政项目,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项目建筑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管理等建造全过程应用BIM技术。具有智能建造技术应用亮点突出、预期成效显著等特点,在项目建设方案、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质量安全管控等环节充分应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筑机器人等技术,实现数字化设计和进度成本分析控制、信息化质量安全管控、建筑机器人作业等,提高工程质量效益。具备实施试点项目所必需的组织、人才、资金等保障。

  申报智能建造试点企业、试点项目,填写有关申报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企业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择优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审查、现场核查和在厅网站上公示、公布等工作。对于示范引领作用较强、试点经验参考价值较高的,在全省推广,推动智能建造工作取得实效。

  详情可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厅发文件”栏目,在《关于开展河北省建筑工程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中查看。

 


  厅发文件:《关于开展河北省建筑工程智能建造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