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五部门 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数政规 〔2024〕1号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监管机构、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 “双盲”评审改革决策部署,更好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 (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监管机构、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 “双盲”评审改革决策部署,更好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水利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 “双盲”评审改革决策部署,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 〔2024〕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意见;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采用 “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招标人负责制。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
(二)科学择优。招标人应综合考虑投标方案、企业信誉、拟派团队力量、投标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人。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定标因素、定标办法。
第六条 招标人定标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 “双盲”评审改革决策部署,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 〔2024〕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进行。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独立开展评审,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审意见;由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程序和方法,组建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四条 采用 “评定分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按以下原则实施:
(一)招标人负责制。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招标人应建立健全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
(二)科学择优。招标人应综合考虑投标方案、企业信誉、拟派团队力量、投标报价等因素,择优选择中标人。
第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定标因素、定标办法。
第六条 招标人定标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二章 评 标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完成后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 (特点、优势、风险)和评标结论、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以及评标过程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方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完成后将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评标报告应包括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理由 (特点、优势、风险)和评标结论、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以及评标过程需说明的其他事项等。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章 定 标
第十条 招标人应组建定标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并建立内控机制,以确保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一)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举定标委员会主任。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投标方案、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
第十二条 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定标方法可参考选择:
(一)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对中标候选人排序并确定中标人。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主任对中标候选人排序并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中标候选人名单后,定标工作应当在7日内完成。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排序,且应当形成定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时间、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因素、定标办法、定标理由、定标结果等内容。
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一部分,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对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并统一密封保存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存档备查。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十六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条 招标人应组建定标委员会开展定标工作,并建立内控机制,以确保定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一)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举定标委员会主任。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说明并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投标方案、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
第十二条 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定标方法可参考选择:
(一)票决法。由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的方式对中标候选人排序并确定中标人。具体细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集体议事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主任对中标候选人排序并确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定标办法。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中标候选人名单后,定标工作应当在7日内完成。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定标排序,且应当形成定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时间、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名单、定标因素、定标办法、定标理由、定标结果等内容。
招标人应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一部分,报送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对定标会议全程录音录像,并统一密封保存定标投票表、过程记录、录音录像等书面或影音资料,存档备查。招标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透露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人推荐以及与定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第十六条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定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定标:
(一)定标委员会未按定标办法公正履职的;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且未申请回避的;
(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提及事项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