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建厅 |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建厅 |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

文号:冀建质安〔2023〕10号 来源:河北省住建厅网 上传:2023-10-08 浏览:2733

冀建质安〔2023〕1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严防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等要求,现就加强我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强化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预拌混凝土》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压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检测等单位对混凝土结构工程的质量管理责任,加强生产、运输、施工、验收环节全链条管理,确保整体工程质量。

  二、压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发包承包法规制度,不得直接发包预拌混凝土专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应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工期,确保不少于标准工期的80%,不得随意压缩;严禁为赶工期、抢进度而迫使工程参建单位简化工序、降低质量安全标准;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在满足规范标准要求的前提下,不宜少于7天/层;确需少于7天/层的,应由施工单位对质量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出具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组织专家对相应方案进行论证。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可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三、落实预拌混凝土企业责任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原材料进场、试验、生产及运输等环节管理。

  (一)加强原材料管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制度和原材料使用及检测试验台账,实现原材料质量可追溯。坚持“先检验,后使用”原则,对水泥、骨料、掺合料等进场原材料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取样及质量检验,严禁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严禁违规使用海砂,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机制砂。

  (二)加强试验室和生产过程管理。试验室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人员资格条件应不低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专项资质人员要求。试验室的环境、面积和仪器设备及试验技术人员配置应当与生产能力相匹配,仪器设备和混凝土生产线应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试验工作场所的温湿度等环境条件要满足标准要求,试验室应单独设置水泥室、试配室、力学室、天平室、标养室、留样室等,对留置检测试样进行复试,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对混凝土及原材料的物理和化学性能进行测试。试验室在试样(件)制作、养护、存放、测试过程中,应对试样(件)做出唯一性标识。在生产中应严格按照试配数据配比进行生产,确保混凝土满足强度和使用功能要求。

  (三)加强销售运输管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应编制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指导施工单位正确使用并按批次向购货单位提供出厂质量证明书(合格证)、原材料检验报告和生产配合比报告等质量证明材料。预拌混凝土企业在销售预拌混凝土时,供需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预拌混凝土的技术指标、验收方法、抽检频率、试件的制作和养护要求等内容。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试验工作需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承担。对交货时坍落度、扩展度等检验不合格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有权拒收;预拌混凝土验收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预拌混凝土运输、输送、浇筑过程中严禁加水,散落混凝土严禁用于结构浇筑。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现场质量管理

  (一)加强混凝土进场管理。预拌混凝土到达浇筑地点后,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会同建设、监理单位组织混凝土强度、性能检验,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在建筑地点取样制作试件,按照检验批制作留置唯一性标识的混凝土标养试块和同条件试块并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进场混凝土的工作性能(坍落度)等进行测试,并形成文字和影像记录。施工单位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做、代养、代送混凝土试块。要加强现场标养室建设,新开工项目和主体结构在建项目(建筑面积10000平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或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应设置标养室,标准以下的工程可设置标养箱。

  (二)加强浇筑过程管理。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履职在岗,严格控制预拌混凝土坍落度,严禁在输送和浇筑过程中向混凝土拌合物中随意加水。监理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浇筑过程实施旁站,对发现的施工过程中违规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规范要求及时进行覆盖、保温、保湿养护,保证养护龄期。模板的拆除必须满足规范标准要求,确保实体混凝土质量。

  (三)发挥监理单位质量保障作用。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进场混凝土强度等级的核实工作,严禁出现混凝土混用情况发生,特别是梁(板)、柱(墙)节点混凝土强度等级交错部位,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设计及规范要求,编制梁柱节点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浇筑专项施工方案并落实到位。对施工单位标养试块和同条件试块的留置进行见证,督促施工单位将同条件试块放置在对应构件或结构的相应位置,并采用与对应结构相同的养护方法,审查混凝土拆模试块及同条件试块强度试验报告。以上工作均应记入监理日志。

  (四)压实检测单位责任。检测单位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相关标准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对混凝土试块开展检测,及时将见证取样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检测结果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检测单位严禁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五、加强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资质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企业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标准要求条件的,提请资质许可机关依法撤回其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约谈、公示等约束机制,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信用管理。

  (二)加强专项检查。各地要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以及相关预拌混凝土企业为重点,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将预拌混凝土专项检查纳入年度检查计划。在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方面,重点对生产企业原材料管理、试验管理、配合比设计、生产管理及技术资料等情况进行检查;在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方面,重点对建设、施工、预拌混凝土生产、监理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落实混凝土质量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履职尽责情况以及工程实体混凝土质量、标养室建设情况、预拌混凝土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预拌混凝土专项检查。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全面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验收各环节的信息化建设。要结合河北省工程建设领域智慧监管服务系统建设加强各地预拌混凝土管理。引导督促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和试验检测机构加强生产、运输管理、试验检测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实时数据上传,对试件和检测报告的唯一性和合法性进行数据上传和查询,石家庄、邢台、承德、衡水等有条件的地方可采用加装芯片、二维码唯一标识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实现混凝土生产即时预警、运输全程跟踪、质量实时追溯,保证建筑工程实体质量。

  (四)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加大对违法违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惩处力度和市场清出力度,对违规生产、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对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未按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依法严格按照上限进行处罚,坚决防止存在异常的预拌混凝土使用到建筑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