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8部门印发《招投标新规》自5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改委8部门印发《招投标新规》自5月1日起施行

来源: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 上传:2024-04-12 浏览:172

  据国家发改委官方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解决企业“投标难、中标难”的问题。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不得抽签、摇号、抓阄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
  (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四)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全国统一大市场,不得以要求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统一信用评价标准,不得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四)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政策全文下载: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pdf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ofd

  据国家发改委官方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主旨: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解决企业“投标难、中标难”的问题。

  ▲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不得抽签、摇号、抓阄
  第八条 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定标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尊重和保障招标人定标权,落实招标人定标主体责任,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为招标人指定定标方法;
  (二)为招标人指定定标单位或者定标人员;
  (三)将定标权交由招标人或者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人员行使;
  (四)规定直接以抽签、摇号、抓阄等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招标人定标权的政策措施。

  ▲全国统一大市场,不得以要求设立本地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
  第六条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条件,对经营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要求经营主体在参与投标活动前取得行政许可;
  (二)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缴纳税收社保或者与本地区经营主体组成联合体;
  (三)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
  (四)要求经营主体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证等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组织颁发的相关证书;
  (五)要求经营主体取得特定行业组织成员身份;
  (六)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投标的政策措施。

  ▲统一信用评价标准,不得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立招投标交易壁垒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四)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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