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冀建协字[2025]99号 (附件2)
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建设一批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业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根据《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团体标准》THBIX0010-202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每年开展一次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活动,并按照个人或企业自愿申请、综合评价、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
第三条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以及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均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参加本活动。
第四条 申请河北省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应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或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经企业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的优秀项目经理。
第五条 河北省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内容包括,职业素养、项目管理、创优工程、科技创新、经济效益、社会责任、信用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重视质量安全管理,坚持节能环保,积极推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注重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三)科学管理工程项目,严格控制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即注重经济效益又注重社会效益。
(四)积极参加知识更新及继续教育。
(五)任职期近三年内负责工程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较大社会影响事件。
第六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申报推荐,评价专家严格按照水平评价管理办法和标准进行评价,确保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河北省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活动按照企业或个人自愿申请、各地市建筑业协会推荐、省建协组织核验、专家评价、评审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河北省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按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实行评分制。
第九条 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结果通过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条 通过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后,省建协对达到《团体标准》要求的,实行一年一颗“★”,最高五颗“★”证书管理。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评价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经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遴选眼后,省建协将择优选附合条件推荐参与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专项活动。
第十二条 本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平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向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投诉、举报,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第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申请书
2、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承诺书
3、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申请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建设一批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业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根据《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团体标准》THBIX0010-2025,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每年开展一次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活动,并按照个人或企业自愿申请、综合评价、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评价标准
第三条 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以及外省进冀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均可按照本办法自愿申请参加本活动。
第四条 申请河北省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应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或注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经企业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的优秀项目经理。
第五条 河北省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内容包括,职业素养、项目管理、创优工程、科技创新、经济效益、社会责任、信用情况。具体要求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重视质量安全管理,坚持节能环保,积极推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注重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三)科学管理工程项目,严格控制质量安全管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即注重经济效益又注重社会效益。
(四)积极参加知识更新及继续教育。
(五)任职期近三年内负责工程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较大社会影响事件。
第六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按照要求进行申报推荐,评价专家严格按照水平评价管理办法和标准进行评价,确保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河北省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活动按照企业或个人自愿申请、各地市建筑业协会推荐、省建协组织核验、专家评价、评审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河北省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按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实行评分制。
第九条 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结果通过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第四章 评价管理
第十条 通过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后,省建协对达到《团体标准》要求的,实行一年一颗“★”,最高五颗“★”证书管理。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评价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经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遴选眼后,省建协将择优选附合条件推荐参与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专项活动。
第十二条 本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水平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向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投诉、举报,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第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申请书
2、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承诺书
3、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经理水平评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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