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冀建协字[2025]99号 (附件1) 来源: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上传:2025-08-25 浏览:57

冀建协字[2025]99号 (附件1)

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行业工匠精神,培养和激励技术人才的创新意识、责任意识。依据河北省《建筑业优秀企业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团体标准》T/HBJX0009-2025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活动每年评价一次,并按照企业或个人自愿申请,市级建筑业协会推荐,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组织、综合评价、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评价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工作。
  第四条 申请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水平评价(以下简称“优秀总工评价”)的应是企业法定任命的现任优秀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申请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以下简称“优秀项目总工评价”)的应是企业正式任命的在职项目总工程师、项目专业总工程师。具体要求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在重大工程项目、重点攻关项目中取得创新技术成果。
  (四)在行业理论研究、发展政策与规划战略研究、标准规范的制定等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成果。
  (五)在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与应用等工作中做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在企业或工程项目质量创优、精品创建、工程品质提升、技术增效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七)履职尽责,所管理的企业或项目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违纪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八)积极参加知识更新及继续教育。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在优秀总工程师(优秀项目总工程师)评价范围:任职不足一年;任职资格、任职专业不符合相关规定;离任相应职务岗位一年及以上;任职资格、业绩工程、获奖及荣誉等存有争议的。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评价内容包括职业素养、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创新能力、信用记录等。
  第七条 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评价要素和评价指标实行评分制。企业优秀总工程师水平评价为近五年内的任职业绩,优秀项目总工程师评价为近三年内的岗位业绩。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评价活动按照企业或个人自愿申请,各地市建筑业协会推荐,省建协组织核验、专家评价、评审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评价活动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有关政策、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十条 通过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含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后,省建协对达到《团体标准》要求的,实行一年一颗“★”最高五颗“★”证书管理。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水平评价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通过“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后,省建协优先推选参加国家级协会的相关评选和各项荣誉活动。
  第十二条 本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向省建协投诉、举报,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活动自愿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水平评价申请书
  2.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水平评价承诺书
  3.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水平评价申请表
  4.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申请书
  5.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承诺书
  6.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申请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行业工匠精神,培养和激励技术人才的创新意识、责任意识。依据河北省《建筑业优秀企业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团体标准》T/HBJX0009-2025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活动每年评价一次,并按照企业或个人自愿申请,市级建筑业协会推荐,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组织、综合评价、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价范围和评价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工作。
  第四条 申请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水平评价(以下简称“优秀总工评价”)的应是企业法定任命的现任优秀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申请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以下简称“优秀项目总工评价”)的应是企业正式任命的在职项目总工程师、项目专业总工程师。具体要求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相应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在重大工程项目、重点攻关项目中取得创新技术成果。
  (四)在行业理论研究、发展政策与规划战略研究、标准规范的制定等科学研究方面取得成果。
  (五)在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与应用等工作中做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在企业或工程项目质量创优、精品创建、工程品质提升、技术增效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七)履职尽责,所管理的企业或项目无质量安全事故,无违纪违规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八)积极参加知识更新及继续教育。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在优秀总工程师(优秀项目总工程师)评价范围:任职不足一年;任职资格、任职专业不符合相关规定;离任相应职务岗位一年及以上;任职资格、业绩工程、获奖及荣誉等存有争议的。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六条 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评价内容包括职业素养、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创新能力、信用记录等。
  第七条 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评价要素和评价指标实行评分制。企业优秀总工程师水平评价为近五年内的任职业绩,优秀项目总工程师评价为近三年内的岗位业绩。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评价活动按照企业或个人自愿申请,各地市建筑业协会推荐,省建协组织核验、专家评价、评审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评价活动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有关政策、标准的规定。

第五章 评价管理

  第十条 通过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含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后,省建协对达到《团体标准》要求的,实行一年一颗“★”最高五颗“★”证书管理。对弄虚作假的取消水平评价资格且3年内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通过“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后,省建协优先推选参加国家级协会的相关评选和各项荣誉活动。
  第十二条 本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均可向省建协投诉、举报,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活动自愿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水平评价申请书
  2.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水平评价承诺书
  3.河北省建筑业优秀总工程师水平评价申请表
  4.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申请书
  5.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承诺书
  6.河北省建筑业优秀项目总工程师水平评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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